2016年10月18日下午,生产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研讨会在新榞公司2楼会议室举行。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局、广州供电局安监部、南方投资集团安监部和新榞公司的相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大家对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了探讨,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局领导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解读了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求,表示企业需为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培训,高危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需通过企业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后上岗。广州供电局安监部和南方投资集团安监部领导们也分享了安全培训工作的现状及开展培训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培训需求。
新榞公司作为电力培训机构,同时又是广州市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点,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师资和管理人员等条件,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发一系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课程,建立学员安全培训档案及为培训合格学员发放合格证明,满足市场需要,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保障。
TIPS: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摘要)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领导发言
积极讨论安全培训工作
新榞公司李国剑副总裁进行汇报工作
李老师:13510533003 020-62935832
黄老师:13763335956 020-62935826
沈老师:13925102280 020-62935830
罗老师:15018474684 020-62935828
新榞公司行政部